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1996]4号 1996.2.13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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