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5-20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下载: zip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