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沪国税所[2009]23号 2009-3-2
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本法规中的本市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不得越权和违规办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事项、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按照《试行规程》审批权限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具体项目归类按《试行规程》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试行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试行规程》未列举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除市局有单独规定外,暂列入报批类管理,由市局审批。市局将适时对《试行规程》进行调整。
(三)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按照市局制发的表格(另发),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工作报告。
四、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1号)同时作废。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试行规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
2.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4.暂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书;
5.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8.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9.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10.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1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1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后续政策——沪国税所[2014]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