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沪地税所[2011]57号 2011-5-13 各区县税务局、科委、商务委、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二、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三、本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具体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 四、本市居民企业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应提供相关承诺书(样张见附件1)。 五、本市居民企业申请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六、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内转让技术的项目,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样式见附件2)。 七、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项目,应按市商务委规定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本市“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批汇总信息”、“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技术转让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本市居民企业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补办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等手续,并在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申报调整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在2010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计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11年5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