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5号 2007.9.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2、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差异超过规定幅度的,退税审核系统会生成疑点数据。税务机关的审核人员对上述疑点数据应进行纸质单证审核,并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审核人员应按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逐笔取小的原则确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3、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差异在规定幅度以内的,按企业申报数据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4、上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申报、审核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税依据问题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