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沪地税流[2009]18号 2009-3-3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局相关转发文件:沪税外[1994]22号、沪税外[1994]106号、沪地税一(1995)47号、沪地税一(1996)85号、沪地税一(1996)44号、沪地税一(1998)9号、沪税外[1998]36号、沪地税一(1998)119号、沪税外[1999]2号、沪地税一(2000)9号、沪税外[2000]117号、沪地税一(2000)113号、沪税流(2001)474号文相应废止。 市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相应废止。 市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3]131号)第一条第六款和第六条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