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2010.3.12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二、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车船税征收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三、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申报缴纳代征的税款,并报送已代征税款的船舶明细信息。 四、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船舶全量登记信息。 五、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为代征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六、代征的船舶车船税需要退税的,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暂按实缴税款5%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