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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10]10号 上海市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2010-3-4 00:00 查看: 206 来自: 孔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10号         2010-2-2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下发的文件(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0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2010年6月底前,将各类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持修改后的客户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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