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际[2010]3号 2010-01-0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能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备案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非居民企业提交的书面备案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行文上报市局核准。
三、各分局要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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