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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2008]22号 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0-23 00:00 查看: 214 来自: 孔明网

沪国税征〔2008〕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7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二)各受理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各受理分局负责录入全部数据并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税务登记证件上涉及的字段进行审核,具体字段为: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浦东税务局参照此办法,市局将定期对登记受理处和浦东税务局的核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承诺书;
2.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3.税务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
4.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承     诺     书

 

上海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区(县)分局:
    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数据,均为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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