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8〕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附件: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一、国家级
1、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
3、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
4、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5、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
6、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8、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9、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
10、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11、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
12、洋山保税港区
二、市级
1、上海崇明工业园区
2、上海星火工业园区
3、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园区
5、上海化学工业园区
6、上海浦东合庆工业园区
7、上海南汇工业园区
8、上海奉城工业园区
9、上海宝山工业园区
10、上海月杨工业园区
11、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12、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区
13、上海嘉定工业园区
14、上海嘉定汽车产业园区
15、上海莘庄工业园区
16、上海西郊经济开发区
17、上海松江工业园区
18、上海松江经济开发区
19、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
20、上海金山工业园区
21、上海枫泾工业园区
22、上海朱泾工业园区
23、上海青浦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