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17号 2007.4.28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新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处。
附件:
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持有税务登记证件)且独立进行申报纳税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为A、B、C、D四种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四条实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和统一的原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和分类管理措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式,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直接评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考核评定制度,依据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及时考核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定期评定和适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体现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和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是否遵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管理。具体内容由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2项具体指标组成:
(一)连续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3.纳税申报准确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全员申报相符率;
6.纳税资料报送完整性。
(二)连续两年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3.欠税情况。
(三)连续两年法律责任情况
1.税款查补及处罚;
2.税务行政管理。
(四)连续两年税务管理情况
1.税务变更登记;
2.登记证件使用;
3.验证和换证;
4.银行账号报告;
5.办税人员;
6.电子申报。
(五)连续两年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发票使用和管理;
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3.会计报表报送;
4.备案制度执行;
5.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上述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布为:纳税申报情况27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法律责任情况16分;税务管理情况16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6分。
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称“连续两年”,是指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