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2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