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分局(97)沪财税四-3签103、159号签报,要求对本市报社委托邮局发行报纸收入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和报社收取的广告收入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对本市出版单位增值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二)目前部分出版单位特别是报社与发行单位在对报刊发行收入及经销手续费结算时,仅以结算单据或发行报纸付款通知书等作为经销行为的合法票据来入帐,根据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的结算必须凭印有税务局监制章 的发票作为结算凭证,并据以入帐。因此对各出版单位在与发行单位进行报刊发行收入和经销手续费结算时,必须开具印有税务局监制章 的发票,在征税时,按第一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不开具印有税务局监制章 发票的,则一律按出版物的定价计算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对出版单位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有广告业务收入)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必须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各税务分局应对所辖的出版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企业,应督促企业予以纠正。 (五)报社承接广告业务,对其中广告已刊登但款尚未收到且在“待实现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