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量的土地进入市场,当前有较多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转换经营机制和“三废”市政动迁等,利用土地级差,采取将本身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置换,现对有关税收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对列入市政“三废”迁建,国家和市政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暂缓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属于市政府立项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移地重建或被兼并的特殊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征的土地增值税,经财税机关审核后,实行先征后退。 四、企业提供土地并按国家规定作价投资联营,从联营体税后分得的利润作为投资损益处理的,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采取参建、联建、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土地使用权换得房产,同时未用货币结算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换取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后,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扣除项目可参照第二条),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以土地和房产与外商合作经营,其土地和房产不作投资,也未发生转让,对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不征营业税。如果无证明或者属于税前分得的利润以及其他不论何种名义取得的收入,应作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其中房产部分取得的收入还应征收房产税。 七、以上企业是指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内资企业,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有类似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可比照办理。 八、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营业税以取得收入日期为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日期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