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44号 2009-5-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 三、政府搬迁的文件发布日或公告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可以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处置相关资产的范围仅限于“签约日”上月末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资产。 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就户、分项目建立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后续文件——沪国税所[201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