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逐步趋于完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更加趋于规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15%的优惠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两文件还明确若干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笔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定,总结归纳出纳税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达标的11项指标要求,供纳税人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参考和借鉴。 标准一: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标准二:累计两年按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标准三:企业注册成立年限在一年以上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标准四: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标准五: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标准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一)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标准七: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一)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标准八: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符合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标准九: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包含四个指标: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标准十: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标准十一: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优惠事项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