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11 00:00 查看: 281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74号 2001-06-2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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