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牛肉制品初加工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 简称《范围》)的规定,一直按规定享受着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最近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甲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了部分变更,除了肉牛收购-屠宰-简单分割加工业务之外,又新增加了一项生产经营业务,从屠宰场购买牛后腿等肉类半成品进行简单加工,即牛后腿等肉类半成品购买-简单分割加工。 对于外购牛后腿等肉类半成品进行简单加工的业务可否享受《范围》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甲公司会计小闫咨询了很多人,但有部分人认为外购牛后腿等肉类半成品是其它企业已进行了第一道工序处理的产品,甲公司以外购牛后腿等肉类半成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处理,则属第二道工序以上的加工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 首先,无论是《所得税法》,还是《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都未提及农产品初加工工序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农产品初加工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链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其次,《范围》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前半句所说的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进行的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工序是并列的,是对这些初加工项目的正列举,对畜禽类动物的宰杀是初加工,对宰杀后的畜禽类动物进行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任一也同样都是初加工。除对畜禽类动物的宰杀是必须前置的工序之外,其他的所有工序基本上是无序的,并未有必然的先后联系。 第三,现实生活中,由于宗教信仰、行业管理制度、行业自身特点、生产力等因素的制约,肉制品加工行业很难甚至是根本无法独立实现肉制品加工的全产业链加工过程。 例如像甲公司一样的牛羊肉加工企业,大部分都是清真企业,按照伊斯兰教的相关规定,对牛羊的宰杀只能由阿訇实施,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能私自实施宰杀。而由阿訇宰杀的牛羊是要按宰杀数量收费的。如果要论工序的话,牛羊的宰杀则当之无愧是第一道工序,按照“以第一道工序处理的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则属第二道以上的加工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的说法,所有的清真企业都不可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唯一能够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的只有阿訇所属的清真寺等单位。 再比如,按照畜牧行业的相关规定,我国当前实施的是定点屠宰制度,所有畜禽的屠宰都必须由屠宰场定点屠宰,而屠宰场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并不简单局限于对畜禽的宰杀工序,还包括去头、去蹄、去皮或脱毛、去内脏、分割,有时屠宰场还开展外购畜禽宰杀分割后批发给肉制品经销商或肉制品加工企业的业务。按照反对者的说法,那些小型的不具备屠宰资质的肉制品加工企业都不可能享受到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唯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只有定点屠宰场。 事实上不管是清真企业还是小型的不具备屠宰资质的肉制品加工企业都在享受着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很显然,以农产品加工工序来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既无可操作性也没有法律法规做支撑。 其实,判断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需抓住三个要素,第一是该项目所采用的原材料是否是农产品,第二是该项目加工过程是否简单,第三是该项目加工后的产品是否还属于农产品。只要原材料是农产品,加工过程简单,加工后的产品仍属于农产品,不论有几道加工工序,也不论是第几道加工工序,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显然,甲公司以外购牛后腿等肉类半成品的简单加工业务完全可以按规定《范围》享受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