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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污:不少税收优惠可享受

2016-10-26 00:00 查看: 266 来自: 孔明网

  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其中提到,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实际上,在土地治污和土壤修复方面,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应该注意享受。
 
  增值税
 
  ◎政策规定◎
 
  增值税方面的最大优惠,就是免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力度也比较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等,均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即征即退政策优惠力度也比较大。比如,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用废渣生产的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以及水泥、水泥熟料等,可以即征即退70%;用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热力;用氧化铝赤泥、电石渣生产的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等,可以即征即退50%;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的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等,可以即征即退30%。
 
  ◎操作要点◎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单独核算。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
 
  二是注意适用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相关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举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三是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不得给予退税。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操作要点◎
 
  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专用设备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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