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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

2016-10-7 00:00 查看: 206 来自: 孔明网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本文对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梳理。

    增值税:免征优惠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提醒: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个人所得税: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个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被投资方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如果一部分为股票(权),另一部分为货币,则不能递延纳税。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技术入股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当期纳税或5年分期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个人于技术成果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即技术成果研发费用)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5年内分期缴纳。

    ——若5年分期缴纳,个人须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应将技术入股个人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企业,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样可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选择递延纳税优惠——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提醒事项与上文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大致相同。转让技术成果取得股票(权)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递延纳税。

    技术入股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当期纳税或5年分期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所得,可以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技术成果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提醒:

    ◎若5年分期纳税,技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应纳税款,且不必每年均匀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所得,且须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5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国税局、上饶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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