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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变免税:关于取得政府补贴的纳税筹划

2016-10-2 00:00 查看: 221 来自: 孔明网

2013年,内蒙的一家企业提前完成预定的建设任务,按照其与政府的协议,旗政府准备给其土地出让金返还,但需要确定返还名目后与政府沟通,该公司找到我。

我随后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该企业是一家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较大,预计未来几年有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我考虑建议企业享受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政策,于是把名目确定为工业补助专项资金。

我做了初步方案,让企业与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要求,让财政局制订了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且要求企业进行单独核算。按照文件规定,及上述做法,享受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优惠已经没有法律风险了,然而,不征税收入的政策明确规定,“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即意味着,不征税收入需要有支出相配比,不征税收入的优惠仅仅是一个延期纳税的优惠。因为,这些不征税收入需要将企业现有的计入企业的投资拿出来配比,而与不征税收入配比后,企业征税收入部分的投资成本就会缺一块,征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延期,既是收入的延期,又是折旧的延期,仅能起到税收时间的利益。这个分析结果,让我很失望。

这时,我发现该企业有一个全资的农业子公司,该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种植业。我灵感来了,何不将该专项资金补贴到该农业公司。因为,如果补到农业公司,农业公司的收入均是免征所得税的收入,其投资也好,折旧也好,费用也好,有没有都不影响收入的免税,即将投资于农业的支出拿来与不征税收入配比,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最后,我们将不征税收入的名目定为农业专项补贴资金,并按文件规定享受了这一优惠政策。这样,通过补贴到子公司,然后做利润分配,资金走了一圈,节约了不少税(该项目节约所得税400多万元)。

本文作者是杨升军,北京某集团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律师。

后续文章——税收筹划之痛 <杨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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