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涉税条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简述而言,就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交残保金。 二、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相关案件汇总: 先说税收优惠,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7年6月15日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有权审批这四个字,可是要了税务干部的命,据不完全统计: 2013年,全国税务系统因福利企业退税审批事宜,共有6个案子产生判决,涉案6名税务干部,4个定罪免罚,一个判三缓三,一个存在受贿被判三年。 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因福利企业退税审批事宜,共有9个案子产生判决,涉案14名税务干部,12个定罪免罚,2个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玩忽职守,无罪! 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因福利企业退税审批事宜,共有6个案子产生判决,涉案8名税务干部全部定罪免罚。 三、地税干部应注意残保金征收执法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9月9日下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至此,一句话,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就把所有的责任都交给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提醒,地税干部要注意新业务的执法风险, 保护自己,也请转发给你身边的其他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