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 2016.02.19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商请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5〕426号)、《关于商请确定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