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 2015.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为全面落实《合作规范(1.0版)》,各省市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对于《合作规范(1.0版)》实施前未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的省市,要对现行核定征税办法进行评估,对于需要修改核定征税办法的,由国家税务局牵头进行统一修订,联合公布。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联合制定核定征税办法的省市,由国家税务局牵头调研,在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内,先统一所在省市应税所得率标准,保证同一省市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水平。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综合考虑企业建账能力、财税核算水平、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经营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核定标准,讲究工作方法,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严禁单纯按照收入指标“一刀切”地强行核定征税。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调研 为掌握各省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我司设计了调研提纲和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请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完成调研和统计工作,并由国家税务局统一于9月14日下班前向我司报告调研情况。 报送路径:FTP:/center/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合作规范(1.0版)》落实情况调研。 联系人及电话: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 刘韶华(010)63418964。
各省市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基本情况
二、落实和推动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情况
三、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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