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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截止2015年)

2016-2-28 00:00 查看: 248 来自: 孔明网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新增)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主要减免税规定归并类列表如下:
知识点1: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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