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统企业简介—— 因此,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每个工业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不仅是真实客观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也是依法统计的需要。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二、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程序 三、国税部门纳税服务策略 对列统企业可能会涉及几个税种的税收政策,但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几个税种规定相对简单,掌握比较容易,一般不会有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涉及范围广,税收业务政策繁杂,税基项目多,计算环节多,客观上容易产生申报错误,是大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一个税种。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是重中之重,也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下面选择一些比较关键或重要的优惠政策,作简要介绍交流,介绍中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并介绍。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研究开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补贴收入优惠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该项仅是对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还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 2、不征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执行中注意事项: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优惠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执行中注意事项: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五)环保节能节水优惠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