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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开发及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9-15 00:00 查看: 163 来自: 孔明网

1.从事原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资源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第二条规定:(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2.海上油气开发企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从事原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企业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从事原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满足以上文件的规定,即可对相关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4.从事原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从事原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企业购置的用于开采的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目录》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因此,企业购置的设备,满足以上《目录》列举的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6.从事原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计提的弃置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第十五条规定,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如果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计提的弃置费,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公司的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满足以上条件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税,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8.我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9.我公司已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我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该怎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11.我公司设置的加油站罩棚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12.我公司已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我公司的房产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优惠?

答: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30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十五项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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