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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9-15 00:00 查看: 195 来自: 孔明网

1.从事会展服务的单位,2015年1月1日购进了一台4000元打印机,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2015年1月1日购进的4000元打印机,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会展服务单位,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会展服务单位,可以按照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汇算清缴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业,房产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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