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发生的投资额可否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上述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