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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减免税实例辅导

2015-8-9 00:00 查看: 180 来自: 孔明网

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对社会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愈加明显。创业投资不仅可以通过初期的资金注入帮扶科技企业,还可以借助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企业。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助“创客”们投资创业。今天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您详细解读。

技术投资入股 个税可分期缴纳

南京某高校的张教授研发了一套智慧养老护理预案平台操作系统,山东某家资金雄厚的集团公司很是看好,于是双方共同投资在南京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新公司由张教授技术投资,占股49%;集团公司货币投资,占股51%。公司财务人员小袁最近拿着公司章程到玄武地税局咨询:“公司由于注册资金有部分是非专利技术而不是货币资金,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情况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向小袁解释,投资人张教授需要就非货币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该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张教授的非专利技术的评估价格近900万元,粗略一算,这个人所得税怎么也得上百万了。小袁有点犯愁,公司刚刚成立,技术投入回报都是未知数,现在就缴纳上百万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和投资人来说都是大负担。税务人员告诉小袁,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张教授最长可以有5年的期限,分期缴纳税款。

高新创投企业 所得税可抵扣

溧水一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向区里一家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了1000万元,2015年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那么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呢?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项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是: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公司符合相关条件,那么2013年投资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70%=700万元。2015年该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则当年可抵扣的应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0-700)万元=-200万元,这部分尚未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房产土地入股 不征收营业税

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历来是企业固定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不久,会计小王到玄武地税局咨询以不动产投资企业后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小王所在的公司考虑将开发的一幢写字楼以投资形式与另一家大型电子科技企业集团合作创办一家专营创新科技产品的销售公司。目前写字楼的权属已过户到新公司的名下,小王认为不动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了,那其公司是否应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向小王解释,像他们公司这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形式,是否缴纳营业税,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分两种情况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相反,如果名义上将不动产对外进行投资,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并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此外,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对该写字楼进行处置的话,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孵化科技企业 符合条件免税

近期,国家对科技企业的关注度一直较高,连续出了不少文件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南京市某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来到地税局,咨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的现行政策是否有什么调整变化?税务人员就他们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应的,《通知》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也有相关的要求,比如需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出租收入与提供孵化服务收入要单独核算,孵化企业数量要达到75%以上。同时,对入驻的孵化企业在注册时间、企业划型、孵化周期、上年营业收入、产品范围等方面也有要求。

该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2013年以来该区地税局已为该孵化器减免营业税、房土税、企业所得税近200万元。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孵化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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