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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财税处理

2015-3-2 00:00 查看: 186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例1.甲公司属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减免所得税额=60000×15%=9000(元),填列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9000元,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6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列9000元。企业本期只需按减免后的金额:60000×25%-9000=6000(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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