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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财税处理

2015-1-5 00:00 查看: 174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连续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小微企业如何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本文从会计与税法的角度做一探讨。

   税收优惠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例1.甲公司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主营业务是加工和销售棉纺织品,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查账征税,2014年12月发生以下销售业务:

   5日销售A产品含税金额5150元,货款已收讫:
   借:银行存款          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10日销售B产品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卖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价款20000元,增值税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已收货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18日赊销C产品含税金额4635元:
   借:应收账款     4635

     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 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5

   12月若无其他销售业务,本月实际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29500元,31日编制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

     贷:营业外收入      28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见表1)

   注:1.该纳税人为企业,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由于已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满足退税条件,故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分别填入第1栏和第2栏,并将已预缴的税款填入第18栏。剩余部分销售额填入第6栏和第7栏。按照表间公式计算第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缴纳的税款,需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2.承例1,月末若追回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见表2)

   例3.承例1,甲公司利用沿街房兼营餐饮业,该营业额与棉纺织品销售额分别独立核算,2014年12月餐饮业的营业收入12500元,均以现金收讫。其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编制分录:
   借:库存现金 12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餐饮 12500。

   风险提示
   1.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该税种的免税规定,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但未分别核算的,则将被依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并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

   2.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征税收入,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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