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梳理相关政策如下。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对财税〔2013〕52号文件的明确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小贴士: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即可。
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
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