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4年3月用该公司自有的染料产品与一家企业交换了一项尚未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非专利技术。A公司产品成本53万元,市场不含税价100万元,取得技术转让普通发票117万元。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库存商品53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当期申报了增值税。2014年7月,因客户需求,A公司准备转让该项技术,预计可以取得收入140万元(含税)。对于此笔业务,A公司该如何缴税?
换出产品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A公司用产品换技术,换出产品应作为收入处理,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作账时,已申报了增值税,但尚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少计了产品视同销售的利润:100-53=47(万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47×25%=11.75(万元),应补充申报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
“营改增”转让技术应纳增值税
技术转让税收有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A公司公司转让的是非专利技术,由于未经权威部门认定,因而技术转让业务不符合免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应确认的收入:1400000÷(1+6%)=1320754.72(元),应缴增值税:1320754.72×6%=79245.28(元);技术转让成本为117万元,转让技术所得:收入1320754.72-成本1170000=150754.7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50754.72×25%=37688.68(元)。应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79245.28+37688.68=116933.96(元)。 如果A公司在转让之前进行合理地税收筹划,按照政策要求,持转让技术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技术认定,并持有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享受免征技术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样就能为企业带来116933.96元的节税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