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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之外的优惠政策总结

2014-10-5 00:00 查看: 172 来自: 孔明网

  某公司即将投资创办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企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的税收政策纳税人也进行了相应的了解,但除此之外,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是否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就这方面的相关话题进行小结。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十分重视,先后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写进了"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除采取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财税奖励政策。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等文件。各省也相应下发了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文件,这些文件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办法作出了安排。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他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奖励标准和支付主体。
  《办法》规定: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及支付主体。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申报方式与监督管理。
  《补充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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