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即将投资创办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企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的税收政策纳税人也进行了相应的了解,但除此之外,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是否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就这方面的相关话题进行小结。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十分重视,先后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写进了"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除采取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财税奖励政策。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等文件。各省也相应下发了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文件,这些文件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办法作出了安排。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奖励标准和支付主体。 奖励标准及支付主体。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申报方式与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