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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税种减免优惠政策扶持灾后重建

2014-8-9 00:00 查看: 190 来自: 孔明网

    云南鲁甸发生6.5级地震;台风“威马逊”横扫海南万亩良田;罕见暴雨冲溃深圳无数安防……今年以来,台风、洪水、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连续侵害我国从南至北多个省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全国各地企业和个人伸出援手,捐赠救灾。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归纳梳理支持灾后重建多个税种的优惠规定,以期为纳税人提供帮助。

    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赔款后的余额按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专项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资源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土地增值税: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社会团体等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社会团体,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增值税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纳税人的自然灾害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自然灾害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房产税 车船税印花税
    ◆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1.车船税法第四条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印花税:财产捐赠所立书据、抢险救灾运费结算凭证免征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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