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人员和税费扣减范围,提高了税费扣减上限,延长了税收优惠期限,简化了优惠审批管理。本文整理归纳财税〔2014〕39号文件执行中应注意的细节,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风险。 取消税收优惠行业限制 相关政策——财税[2014]42号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操作提示: ②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扩大税收优惠人员范围 操作提示: ②对上述符合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经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也不得再享受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增加扣减税费种类和提高扣除金额上限 操作提示: ②对纳税人当年度应纳税费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费为限,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纳税人当年度实际缴纳税费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部分,不得结转下年扣减。 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操作提示:对在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新吸纳的就业人员,执行财税〔2014〕39号文件所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税〔2010〕8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仍继续按财税[2010]84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简化税收优惠审批管理 操作提示:凡是符合财税〔2014〕39号文件所规定的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不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