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开展技术改造,利用余热发电,是节能增效的一大举措。通常情况下,余热发电就地供企业生产使用。比如某省万年青水泥厂,余热发电量就能满足本企业生产用电量的1/3左右,极大地节省了生产成本。那么,余热发电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又需注意哪些问题? 增值税优惠 上文所述,水泥厂余热发电通常供本企业生产所用,而不是对外销售,因此不适用这一优惠政策。 如果余热发电的电量富余,企业对外销售(假设供应给职工生活区用电),则适用即征即退优惠。一种情况是向职工收取电费,这是最通常意义的销售;另一种情况是作为职工福利,不收电费,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因此不管收电费与否,都要计缴增值税,但随后可100%退还。 企业适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应把握两点: 二是必须分别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水泥厂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水泥)和即征即退项目(销售余热发电的电力),必须分别核算。关键在于:余热发电进行技术改造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应该从销售余热发电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不能从销售水泥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直接关系到即征即退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另外,与此相对应,相关的成本、费用也要划分清楚。 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将余热发电对外销售(如供应职工生活区),可以减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要先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鉴于水泥厂余热发电通常是自发自用,应该重点关注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及以后5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实际上,余热发电不仅节省了能源,而且减少了废气排放,还要确保生产安全,这都需要购进相关设备。企业应仔细查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便充分享受优惠。上述三个《目录》均为2008年版,分别见于财税[2008]115号文件和财税[2008]118号文件。 企业还应该认真研读财税[2008]48号文件、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这几个文件就执行上述三个《目录》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