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主要实行备案制度,即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需要企业事先申请审批,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然而,在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纳税人未必能真正享受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税收优惠。 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通过调查和分析,认为问题主要在于相关文件对备案的规定以及需要纳税人事先履行程序的要求过于严苛。一些纳税人因程序问题,不能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特别强调,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发文明确,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交资料,提出申请,未按照规定申请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实践中,很多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中小企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一般事先不会主动去了解享受税收优惠的履行手续,等发现自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时再去税务机关咨询时,往往已经超过规定的申请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期限,以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这类问题就会发生。 笔者以为,一些企业错过申请时限,并不是故意不履行规定的程序,而是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在程序上出现疏忽。除了企业自身维护税收权益意识不够强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及时,与税务机关政策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不够也有关系。 税收优惠尤其是备案类的税收优惠项目,其政策目的就是鼓励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要使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有效传递,让企业应享尽享,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人性化地执行政策。 建议对超期申请、程序上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但纳税人应该享受的实体税收优惠权利应允许纳税人充分享受,不能因为纳税人申请程序不符合规定就剥夺其实体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从制度层面上确保纳税人税收权利的应享尽享,让财税政策发挥扶持经济的效用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