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9 00:00 查看: 251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55号 2001-04-2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28日
管理员|孔明网 ( 沪ICP备16029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