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须知 1、 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 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三层302(邮编:100050) 现场办理地址:天桥艺术大厦A座一层 版权登记大厅 ①软件登记咨询电话 软件登记业务咨询:010—68003934、64097080 办理及核费进度查询:010—84195634 邮寄证书查询:010—68003887—5150 软件登记补正查询:010—84195640 ②软件档案查询及补换发证书咨询电话 办理及核费进度查询:010—68003887—7050 ③软件登记投诉及建议电话 010—64097053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著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9、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10、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补正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1、办理软件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申请费和查询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请务必将费用汇入以下专用帐号: 账户名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天桥支行 银行账户:7118110189800000157 注释1:费用的交纳人应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如因交费人与申请人或代理人名称不一致导致登记申请延误的,责任自负。 注释2:交费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缴费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交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再根据通知书中的金额、账号汇款,并在汇款凭证附言栏内注明缴费通知书流水号。缴纳多个申请费用时应按缴费通知书逐笔汇款。如未收到缴费通知书提前汇款、汇款未注明缴费通知书流水号、将多笔缴费汇总汇款、对同一缴费通知书重复汇款,我中心将不作为登记缴费处理。汇款10个工作日后,可在我中心官网在线查询申请办理进度。如有疑问,请致电:010-84195634 传真号: 010-68003395。 申请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请到我中心网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栏目查询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手续。如需办理免征手续的,请勿汇款。 12、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13、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质权合同当事人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软件登记人办理变更或补充,软件登记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撤销软件登记申请时,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申请,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期限的,申请人须重新办理查询。查询申请表需在线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