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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