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