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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零件拟可再售 “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2017-1-4 02:33 查看: 190 来自: 孔明网

  【孔明网 政策法规】9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可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出售。

汽车报废
  
  “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说明提出允许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是为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2001年制定现行办法时,为了防止利用旧件拼装汽车,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问题有所缓解,而且该问题应当主要依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来解决,而不应简单将具有再制造利用价值的旧件全部作为废金属强制冶炼销毁。
  
  循环经济促进法就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作了规定,再制造是指对废旧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以大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为了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并借鉴多数发达国家做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以实现物尽其用。考虑到这是一项较大的制度调整,需要根据实践发展进行探索和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交售办法。
  
  另外,相较于15年前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应的名称均做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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