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网 政策法规】目前,英国、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及其商业运营有着不同的规定。本文根据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国家的情况进行分析,以便和大家一起探讨无人机适航性法规的现状与未来。 产业发展标准先行:我国无人机适航政策大盘点 从诞生之初的飞行尝试到如今的蓬勃发展,无人机已跨过近百年时间。她经历了很多技术上的突破和应用领域的拓展。但是相关的政策法规却没能跟上无人机技术发展的步伐。各国针对无人机的政策法规大多是在近几年才制定的,而有些国家至今仍没有一个能够明确规范无人机适航性和商业运营的细则。在国际无人机系统协会的不断呼吁下,具有广泛约束力和高度专业性的无人机适航及商业运营标准或许能够最近浮出水面。而现在,英国、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及其商业运营有着不同的规定。本文根据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国家的情况进行分析,以便和大家一起探讨无人机适航性法规的现状与未来。 1959年2月4日,中国第一架无人机“北京五号”在北京首都机场试飞成功。这架由北京航空学院(1988后改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师生组成的科研队伍(平均年龄不足25岁)改造的安-2飞机虽然起步比欧美晚了几十年,但是其首次试飞就完成了自动滑跑起飞、空中8字路线飞行、自动稳定与控制、60km无线电远距离遥控、自动对准跑道和自动着陆、自动刹车停机等任务,奠定了我国无人机技术的坚实基础。此次试验得到了空军、民航局、首都机场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我国无人机发展的高校带头、八方支援的早期发展模式。 随着一些专门研究和制造民用无人机的企业开始出现,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继续蓬勃发展。有关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办法也在近几年逐渐出台。2009年6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了《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三检查三不颁发”的指导性意见。即:进行设计检查,但不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不颁发型号合格证;进行制造检查,但不进行生产许可审定,不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单机检查,但不进行单机适航审查,不颁发标准适航证。随后,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对民用无人机的无线电频率、空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技术层面上,我国对无人机的适航取证已具有了一定的审查能力和相应的适航标准。2011年,V750无人直升机向民航局提交了适航申请。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中国民航局华东管理局对其进行了40多项测试评估,最终在2013年向其颁发了适航证,使该机成为我国首款获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直升机。 我国把民用无人机纳入通用航空器的范畴来管辖。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要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来进行。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这两项规定分别从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两个方面阐明了民用飞机在飞行前要进行申请的要求。 2013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该规定提到:“下列情况,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规定中所说的“在视距内运行”的范围具体指的是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m,相对高度低于120m的区域。而“微型无人机”则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7kg的无人机。而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无人机的操纵员则必须持有相关执照,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我国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已日趋专业,并已建立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管理平台。从2014年4月起,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和训练质量管理都要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来负责。该协会的简称为中国AOPA,于2004年8月17日成立,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主管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同时也是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IAOPA)的国家会员。 2016年6月30日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该证的训练种类为垂直起降固定翼。这是一种新型的无人机种类。成都纵横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AOPA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培训机构。 2014年6月,全国首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教员考试在天津大港窦庄机场举行。考试分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理论考试科目包括无人机理论基础和教学法。实践考试则包括手控操作、任务规划、自主飞行等科目。2014年8月1日,编号为“UAS-LJG-001”的中国第一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颁出,标志着中国民用无人机进入了正规化管理的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