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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集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意见

2017-1-4 02:36 查看: 205 来自: 孔明网

  摘要:近日工信部公开征集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监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装备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100846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一、总则
  
  (一)为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和一致性监管,促进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制定动力蓄电池产品安全和性能方面的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安装配置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含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生产企业”)两种类型。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企业应积极参与制定汽车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
  
  (八)企业具有必要的生产用地、生产厂房、存储场地的使用权,具有保证研发、生产、测试等现场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或措施及说明,厂房结构、生产面积应与生产产品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九)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的企业,其产能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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