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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2017-1-4 02:37 查看: 158 来自: 孔明网

  孔明网摘要: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全面提高工业能效水平,工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并予以公示。
  
  《意见》提出,通过五年的努力,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工业企业节能法定义务和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重大节能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得到有效贯彻,基本形成法律法规约束、政策标准支撑、企业主动节能、节能监察保障的工业节能监察实施机制,为实现工业节能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监督能力。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节能监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有力抓手。近年来,节能监察在实施节能政策、落实节能目标、贯彻国家节能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升工业能效,不断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出了贡献。面对资源环境约束的日趋强化,工业节能对节能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部分地区节能监察机构编制不明确、人员不足;专业技术装备不到位、执法内容不统一,难以适应节能监察工作需求;节能监察的范围有待扩大、监察力度有待加强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全面提高工业能效水平,推动国家节能约束性目标顺利完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以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为核心,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和重大项目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政策应用,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有效落实,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升工业整体能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察。按照国家、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科学规范。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制定监察工作计划,规范执法操作规程,依法出具节能监察意见,规范履行节能监察职责。
  
  突出重点。针对节能监察重点领域和方向,围绕节能法定义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强制性标准等任务落实情况,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
  
  (三)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工业企业节能法定义务和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重大节能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得到有效贯彻,基本形成法律法规约束、政策标准支撑、企业主动节能、节能监察保障的工业节能监察实施机制,为实现工业节能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监督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1.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监察。重点监察企业按照合理用能、高效利用的原则,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改造措施,细化分解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考核奖惩等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监察。重点监察企业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督促企业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使用和管理的法定强制要求,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3.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察。重点监察年综合能耗一万吨以上、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尤其是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企业,按照《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约束性节能目标、节能目标责任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数据统计分析、贯彻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对标达标、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改造措施、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等制度执行情况。
  
  4.从严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
  
  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加强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1.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机电设备节能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照《节约能源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电机、锅炉、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或实施方案,对照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目录,核对用能单位的重点用能设备型号,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3.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价格、电力、水利部门沟通配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1237,-31.00,-2.44%)等高耗能行业,其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能,加快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价政策,研究实施阶梯性电价、水价政策机制。
  
  (三)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措施。近期,重点围绕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保质保量完成监察任务。
  
  探索建立利用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情况。
  
  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制定节能监察工作总体计划,组织部署工业领域全国、异地专项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节能监察作为推动工业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每年3月底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推动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编制,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和硬件设施;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节能监察工作经费。
  
  (三)提高执法能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专业培训和交流协作,有条件的可通过建设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系统,运用在线监测、能源诊断等分析工具,不断提高专业执法能力;采取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措施,通过书面监察、现场监察等方式,科学规范开展节能监察执法。
  
  (四)科学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处罚措施的实施机制,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节能标准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节能监察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对违法用能和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认真总结推广节能监察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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