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 国务院 2016年12月11日
新闻背景——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曾公开表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按照“五五分成”,这个分成比例的变化带来了中央预算收入的增加。他表示,以2014年5-12月收入为基数算账,预计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1780亿元,全部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这一调整是按照预算法进行的技术性调整,全国财政预算收支总额、重点支出规模及赤字不变。
实际上,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方主体税源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财力缺口如何填补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业内普遍认为,将中央预算新增收入全部返还地方,主要是为了保证保持中央和地方现有财力格局不变,也让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有业内人士指出,地方收到返还税收后,则将按照各自预算,按需分配下拨。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介——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附录——
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
财政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基本要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改革初期的包干体制以及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相继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等措施,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初步形成(见表5.1和表5.2)。
表5.1 现行中央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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