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45号 2001-8-25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 同意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三、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 四、 同意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 五、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入国内的钻石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你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完善钻石进出口、交易和监管的管理办法,严防钻石走私,确保钻石加工和贸易的健康发展。 |